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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8    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0日

  关于支持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我县地方金融产业加快发展,优化区域金融产业发展结构,经研究,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我县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述企业的奖励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算。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融资担保。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融资担保放大倍数2倍(含)以上且县内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日均余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日均余额1%限额500万元的风险补助,并按当年实际净代偿给予10%限额30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助。

  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对融资担保放大倍数2倍(含)以上且县内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日均余额4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1%的风险补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5%的风险补助,风险补助限额300万元。并按当年实际净代偿给予10%限额10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助。

  (二)鼓励融资租赁。给予融资租赁公司连续三年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80%、后两年奖励50%。

  (三)鼓励小贷公司。按地方综合贡献较上年增长情况以及年度监管评级结果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其中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增长部分100%的补助,“良好”给予80%的补助。

  (四)鼓励股权投资。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地方综合贡献70%的发展奖励;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总经理及总监等级别以上)地方综合贡献70%的发展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40%。

  三、审核兑现程序

  (五)本政策扶持资金为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局(金融办)受理初审后提交县服务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其中联审小组由县政府服务业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为成员单位。

  四、附则

  (六)当年度严重违反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人力社保等部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七)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综合贡献,涉及融资担保除外。

  本政策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海盐县深化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的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7〕43号)、《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89号)、《关于政府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8〕37号)等政策、文件如与此政策冲突的,以此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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