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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3    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海盐县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支持制造业集群化、数字化、规模化、创新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大力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制造业集群化发展

  1.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单个投资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及以上或实际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核电关联(核技术应用)、新型显示、高端智能家居、人工智能、5G通信、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履约的,且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限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强链补链项目。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县内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强链补链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发展

  3.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允许类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3%限额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类的给予6%限额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个百分点,补助限额提高200万元。

  4.鼓励企业智能化技改。经认定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限额7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鼓励企业数字化赋能。对工业互联网项目投资额(不含生产设备)在30万元及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20%限额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经认定,列入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智能制造深度结合应用示范的企业(项目),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补助限额提高100万元。

  三、支持制造业规模化发展

  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100亿元,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经批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贸促会组团参展;鼓励企业参加各类政府指令性展会。摊位数在年度计划数以内时,对摊位费予以全额补助,摊位数超年度计划数时,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抱团参展补助总额和政府指令性展会补助总额各限额200万元。

  8.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挂牌公司开展兼并重组(不含股权转让),对在本县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县企业到县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值、税收反映在本县,且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5%限额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重组过程中因房产、土地转让产生的地方贡献全额予以奖励,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项目排污权指标、用能指标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规定办理。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方式过户到新企业。

  9.鼓励企业示范引领。经审定,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培育创建及相关行政性荣誉称号,且列入补助清单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小巨人、隐形冠军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制造业创新化发展

  10.鼓励首台(套)装备等产品研发。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提升行动,对经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新材料首批次和工业软件首版次的项目,分档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建立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产品保险的生产企业,按3%的费率,以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为上限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国家及省级保费补贴支持的,不再给予补贴)。

  1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列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项目或应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项目(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在通过鉴定或验收后,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且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新产品项目不超过两项)。

  12.推进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先进标准)、行业标准,对主导标准制定(或修订)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县内企业“民参军”。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军工核设计制造许可证的,给予每个资质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4.鼓励核电关联资质认证。县内企业首次取得核工业和核建设系统非核级“合格供方资格证书”、“服务商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书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下同);入围国家级核电集团及其工程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取得制造业2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500万元涉核业绩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取得国家核级许可证的,按照核级许可证的级别进行奖励,核一级、核二级、核三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照级差兑现,不重复计奖。

  15.支持企业涉核业绩奖励。鼓励直接为核电生产领域提供产品和生产性服务,县内企业发生的涉核销售额(营业额),制造业达到年1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达到年300万元以上的:第一次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给予制造业1%、生产性服务业2%的一次性奖励;已经享受过扶持政策的企业,次年起按其已享受奖励最大涉核业绩为基数,给予增量部分制造业2%、服务业3%,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制造业绿色化发展

  16.加快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对年综合能耗(等价值)3000吨标煤及以上企业,实施绿色制造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节能量达到10%及以上的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限额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机构、建设单位各得50%。

  17.鼓励污染减排。建成后的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率达到95%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工业锅炉(含工业窑炉)实施脱硫设施改造,脱硫率达到60%以上,给予投资额10%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脱硝工程参照执行)。

  18.继续兑现光伏补助。对2016年底前完成并网发电的项目,其补助总额按盐政办发〔2015〕65号政策认定,并按0.1元/千瓦时的标准逐年拨付。

  19.鼓励环境整治。工业锅炉(含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等)淘汰拆除或实施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的,给予每0.1蒸吨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给予投资额20%限额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中控系统、刷卡排污系统等实时监控系统,给予设备投资额20%限额4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的“三同时”项目除外)。 经认定工业固废处理企业利用和处置一般工业污泥,给予每吨20元限额50万元的补助。

  20.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排污企业,按年度实缴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限额2万元)。建设工况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现场端监控系统)的企业,给予设备安装投资额50%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限额1万元)。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建设工况自动监控系统补助总额限额150万元。

  2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首次通过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制造业服务化发展

  22.提升工业设计能力水平。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参加工业设计赛事,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赛金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的,给予个人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给予企业10万元/人限额20万元的奖励。

  23.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对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的智能制造服务商,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加大智能制造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行业级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企业级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智能制造实训平台和校企共建智能制造实训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支持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对在星级评定中首次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市级三星级的,分别给予园区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园实施数字化管理改造提升的,给予投资额20%限额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鼓励工业产业联盟(协会)发展。经认定,新组建战略性新兴(时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组建费补助,鼓励工业产业联盟(协会)开展各类助企优企及招商活动。

  附 则

  1.列入“一票否决”名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C类企业按80%额度享受财政奖励。 政策兑现条款涉及“一票否决”、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的,以现有最新发文结果为依据。

  2.2014年及以后年度项目投资强度未履约的,第1、3、4条政策不予补助。

  3.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档(级)同一内容的,给予上一档(级)与下一档(级)的差额奖;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需通过“市级”才能申报“省级”或省、市联动的项目,则按省定标准的50%予以补助。本政策涉及个人的奖励资金均为税前资金。

  4.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贡献,涉及第1-5条、第7、10、11、16、24-26条的奖补不与地方贡献挂钩。

  5.2017-2019年小升规企业尚未享受补助的,按盐政办发〔2017〕43号文件执行。

  6.各镇(街道)工业招商“一事一议”项目,在“一事一议”政策执行完毕前,不享受本政策设备投资补助。

  7.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兑现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工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联审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为成员单位。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意见具体实施细则。

  8.本政策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海盐县深化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的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促进粮食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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