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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促进粮食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0    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壮大我县粮食产业主体,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县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掌握粮源的能力,根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等有关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以及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拨付的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部分组成,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粮食企业的补助。

  二、扶持范围

  海盐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核算健全、持续经营的粮食加工、经营和转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企业”)在粮食购销、技术改造、品牌创建等方面进行扶持;对本县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适当奖励。

  三、扶持内容

  (一)购销奖励。

  1.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对粮食企业参与粮食收购用于生产加工和贸易销售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粮食收购贷款利息给予30%的贴息,全县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粮食企业在政府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期间收购本地产粮食的,按实际收购当地粮食的收购量给予每吨50元进行奖励,每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互联网+粮食”。对粮食企业建立或通过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实现网上粮食交易,当年成品粮销售量达2500吨或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二)技术改造。

  1.大米加工企业(日产100吨及以上)通过新建、改造粮食烘干设施,配置必要的除杂、谷糙分离等机械设备,有效提升粮食入库质量、提高收购效率和环保水平。按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扣除已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优质粮食实行专仓低温储存。年内对仓储设施进行低温准低温改造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扣除已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品牌培育。

  1.鼓励粮食企业积极参与“五优联动”,打造优质粮食品牌。对当年参与指定优质品种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参与数量1500吨及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参与数量3000吨及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2.粮食企业利用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或省级及以上知名大米品牌的,凭相关证书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专利的国际申请并获授权的,凭专利证书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参展补助。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产销合作洽谈会、交易会。对积极参与县粮食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各类产销对接交流活动的单位给予一定费用补贴。每个参会参展单位每次给予0.5万元补助;企业参与设展的,另外给予每个展位1万元费用补助。

  (五)应急保障。

  对纳入我县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并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签订应急保障协议的企业,以及粮油价格监测报送员和入统用粮企业的统计员,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应急加工单位6000元/年,应急运输单位1500元/年,应急供应网点1200元/年,粮油价格监测点600元/年,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企业500元/年。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凡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粮食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奖补。

  (二)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承诺书;

  4.根据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项目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购销奖励项目

  提供合法有效的当年度粮食收购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实际利息支付凭证、收购凭证等。提供“网上粮店”开业证明材料、年网上粮食销售量或销售收入证明材料或报表。

  (2)技术改造项目

  提供新建、改造粮食烘干设施和低温准低温库的实际投资额资料及配置的除杂、谷糙分离等机械设备的购买凭证。

  (3)品牌培育项目

  提供参与“五优联动”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4)参展补助项目

  提供参会参展报名表、往返凭据、参展合同、摊位确认函、收费通知、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参展照片(要求摊位号及企业名称清晰)等复印件。提供县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文件或资料。

  (5)应急保障项目

  提供应急保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的相关台账资料。

  五、评审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理、初审后,提交县农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联审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应急局等为成员单位。

  六、责任追究

  对企业存在环境污染、拖欠粮农售款,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申报资金补助资格,已发放补助资金给予追回,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处理。

  七、其他

  (一)所有申报期限为一个日历年度。

  (二)申报企业须保存好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三)项目补助(奖励)遵循“一事一补”的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凡已享受过县级财政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补助(奖励)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计,涉及的专项审计经费在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此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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