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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体育竞赛和人才输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体育竞赛和人才输送奖励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海盐县体育竞赛和人才输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等法律法规,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在各级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基层和各级教练员向上输送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我县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城运会)、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青赛、世少赛)、浙江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嘉兴市运动会(以下简称市运会)、嘉兴市竞技体育比赛等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海盐籍运动员,以及为运动员(队)出成绩作出贡献的教练员。

  本办法也适用于向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嘉兴市少体校及其他高水平运动队输送人才的教练员。

  第三条 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分为荣誉奖励、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项目包括竞赛奖励和输送人才奖励。

  第二章 荣誉奖励

  第四条 对于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锦赛、世青赛、世少赛、全运会、城运会、全锦赛、省运会等比赛中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由县政府给予嘉奖,有关部门可以分别授予“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得金牌或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的,县体育局可授予“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达到运动员等级技术标准的,按相应审批权限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

  第七条 对认真贯彻《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业余体育训练成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海盐县业余体育训练先进称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推荐授予浙江省、嘉兴市业余体育训练先进称号。

  第三章竞赛奖励

  第八条 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

  1.获得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2.获得世锦赛、世界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60000元、40000元、3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3.获得亚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4.获得亚锦赛、亚洲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600元计奖。

  5.获得全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0元计奖。

  6.获得城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0元计奖。

  7.获得世青赛、世少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5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400元计奖。

  8.获得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300元计奖。

  9.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元、2500元、15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元计奖。

  10.获得省锦赛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25元计奖。

  11.获得市运会单项第一名的运动员,奖励4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25元计奖。

  12.获得嘉兴市常规年度比赛单项第一名的运动员,奖励25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15元计奖。

  奥运会、世界杯赛、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城运会、世青赛、世少赛、全锦赛等比赛的名次分,以实际得分分值为准。

  第九条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运动员奖励标准:

  1.集体项目是指篮球、排球、足球等大项目;团体项目是指各单项的多人项目、小团体、接力等四人以上(含四人)的项目。

  2.在奥运会、世界杯赛、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城运会、世青赛、世少赛、全锦赛等比赛中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获奖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额与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50%予以奖励。

  3.在省运会、省锦赛、市运会、市常规年度比赛中,集体项目按竞赛规程计分办法计奖;团体赛项目按个人项目奖励金额双倍计奖,三人及以下按一个项目奖励金额计奖。

  第十条教练员奖励标准:

  1.对参加奥运会、世界杯赛、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城运会、世青赛、世少赛、全锦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2.对参加省运会、省锦赛获奖运动员的相关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等奖励额度给予奖励,其中奖励带训教练员80%,奖励输送教练员20%。

  3.对参加市运会、市常规年度竞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同等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破纪录奖励:

  1.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奥运会纪录奖励100000元;破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纪录奖励50000元;破亚洲运动会纪录奖励40000元;破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纪录奖励20000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10000元;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5000元;破嘉兴市最高纪录奖励1000元。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

  2.带训教练员破浙江省、嘉兴市最高纪录,按运动员奖励额的1:1给予奖励,其他破纪录奖励按上述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第四章 人才输送奖励

  第十二条 输送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正式文件为准),分别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和招生单位带训教练5000元。

  第十三条 输送到嘉兴市少体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转正招生文件为准),分别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和招生单位带训教练5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县体育局根据年度所获奖励实际,提出奖励计划并编制预算,由县财政专项安排,列入次年度县体育局预算,由县体育局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底;同等级同项目比赛每年限申报一项,以当年度最佳成绩计奖一次。

  第十六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比赛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均不在上述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奖励兑现需提供参加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输送相关文件、入训通知书等材料,由县体育局审定。国家级以上比赛奖励由县体育局、县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兑现。

  第十八条 参加浙江省、嘉兴市体育竞赛是指由相应体育部门举办的锦标赛系列的赛事以及省运会、省锦赛、市运会;参加全国以上大赛是指《浙江省竞技体育贡献奖评定办法》所列赛事,邀请赛、对抗赛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海盐县级比赛的奖励标准在每次的竞赛方案中明确。

上一条: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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