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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海盐经济开发区

  一、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大项目、国家鼓励类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

  一般外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注册资本金3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享受县重点外资企业政策;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享受“一企一策”,具体政策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讨论决定,并以出具的抄告单为准。

  1、列入县重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由企业申请,可享受地方所得部分的财政补助,第6至第10年享受地方所得部分50%的财政补助。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由企业申请,可按第一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

  列入县重点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有收入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的农业税,由企业申请,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的财政补助。同时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由企业申请,可享受地方所得部分的财政补助,第6至第10年可享受地方所得部分50%的财政补助。

  对从事港口、码头、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外资项目,经权限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5年免征,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列入县重点外商投资公路、水利、环保等其它基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分,头5年按100%,第6至第10年按50%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列入县重点外商投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申请,可享受地方所得部分财政补助。

  2、外商投资工业生产性重点外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格酌情优惠,其优惠金额一般随资本金的到位进度按比例及时兑现。投资密度按每亩土地一般不少于10万美元投入予以控制。

  3、外商投资工业生产性重点外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间所需支付的行政规费及服务性收费享受县政府减免优惠,主要内容如下表:

投资政策

  4、外方投资者没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出资,则取消县重点外资项目资格,已享受的地方各项政策优惠予以追缴。

  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

  1、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如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经申请县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门所产生的利润(按注册资本增加额占总注册资本的比重计算),可视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按增资规格享受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优惠政策 。

上一条:关于推进海盐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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