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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5    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补齐科技创新“第一短板”,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完善科技计划体系,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于新建、引进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县设立重点研发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3000万元综合支持;行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400万元综合支持。

  (三)省级以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县设立科研分支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200万元综合支持;县内企业与省级以上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联合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符合申报条件立项,给予150万元综合支持。

  (四)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同等级别各类中心(实验室),给予3000万元综合支持;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级企业技术(行业)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等同类机构,给予40万元奖励。

  (五)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研发中心、企业技术(行业)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等同类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六)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争取省级科技资金的1:1配套建设补助,限额500万元,对其重大科技专项按争取省级科技资金的1:1配套,连续支持三年,限额100万元。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七)积极鼓励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业发展

  (八)对县级“1+X”技术转移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工作站优秀科技合作大使给予2万元奖励。

  (九)对企业以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引进购买技术等方式实施且经过验收的产学研项目,按外协经费20%补助,限额100万元。对企业实施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十)对在我县注册且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机构,被认定为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年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年地方财力贡献80%的奖励。对已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地方财力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且比上年增长达到3万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连续三年50%的奖励。

  (十一)对在我县开展服务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海盐科技大市场平台促成的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交易,经审核备案,按照单个合同金额50万以上的给予3%的奖励,限额50万元。

  三、增强科技企业创新能力

  (十二)对企业承担的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争取国家科技资金的50%配套,限额200万元。通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争取省级科技资金的50%配套,限额150万元。

  (十三)对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测试、查新等费用,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支持,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0万元。

  (十五)对企业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列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在通过鉴定或验收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或应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项目(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在通过鉴定或验收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县级技术创新项目,总限额200万元奖励,项目实行竞争性立项。对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

  (十六)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以认定当年计算连续三年按企业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实际投资的10%奖励,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十七)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在县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审核认定,可参照第十六条给予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奖励。

  (十八)对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三年内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加分提档。规上工业企业未设立研发机构的,三年内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扣分降档。

  (十九)列入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且通过鉴定或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限奖两项新产品)。推荐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新产品试制计划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4万元,项目实行竞争性立项。

  四、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二十)发挥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作用,鼓励创业企业入驻孵化,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享受天使基金支持、三年地方财政贡献奖励、300平方米孵化场地房租费优惠等政策。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经县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市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项目实行竞争性立项。对经认定的海盐县域外(境内)孵化器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且运行成效良好的,按其当年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20%的奖励,限额100万元。海盐科技城政策参照盐政办发〔2010〕83号《关于推进海盐创新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及盐政发〔2016〕40号《〈关于推进海盐创新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补充意见》实施。

  (二十一)对企业建设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经市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十二)实施雏鹰企业培育计划,对列入计划的科技企业实行年度考核、事后补助方式,经考核达到要求的,给予连续三年的资金扶持。

  五、加大对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三)积极拓展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各类科技金融新产品,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设立2000万元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

  (二十四)设立10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各类早期、初创的科技人才项目。设立1亿元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和人才项目的支持力度。

  六、加大对科技成果奖励

  (二十五)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促进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

  (二十六)针对我县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安排不超过10项农业和社发领域重点科研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高效农业、医药卫生、公共安全、资源环境、防灾减灾、海洋资源开发等领域研究。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立科研项目,并择优纳入县级科研项目管理。

  (二十七)设立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二十八)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围绕高效粮食种植、优质蔬菜、精品水果、绿色畜禽、特色水产等产业建设一批县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优先安排县级各类科研项目。

  八、加大知识产权创造应用

  (二十九)对进入实审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每件国外专利授权后最多奖励两个国家)。对企业年度发明专利进入实审达到5件(含)以上的,每件再给予最高1000元奖励。对个人同一年度国内外专利奖励总额不超3万元。

  (三十)对列入各类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给予50万元奖励,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给予10万元奖励,优秀奖给予5万元奖励。

  (三十一) 对关系我县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的专利司法诉讼胜诉案件进行支持,诉讼费用在10万元以上,按照专利诉讼代理费30%,限额10万元。

  九、附则

  (三十二)本意见适用于县属各类非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其他属性的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人,经审定后,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2日起实施,涉及相关财政补助从2018年1月1日起算,2017年12月31日前未申报或未验收项目依据原有政策实施。同类型或级别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级(档)同一内容的奖励,给予上一级(档)与下一级(档)的差额奖励。上级另有规定的,原则上按上级文件执行。《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17〕4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十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三十四)本政策意见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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