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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1    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我县服务业转型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服务业大企业

  (一)企业贡献上台阶奖

  1.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金融业除外)年地方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文化和影视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年地方贡献首次达到50万元的,给予相当于当年地方贡献25%的奖励。

  (二)企业“小升规”奖

  2.对服务业小微企业经核准由“规下转规上”,且连续保持两年及以上的,给予企业4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三)生产性大项目投资奖

  3.对新建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海运业除外)、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上述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给予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4.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投入。鼓励研发设计创意、检验检测认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品牌和标准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公共平台建设,对其投入(含固定资产投资、软件投入,不含土地款)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其中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软件投资额在2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四)企业规模经营奖

  5.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规范管理。凡注册在我县及直营门店(直营门店不限于我县内)总数超过10个,统一门店装修、统一经营管理,实行总部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认定,给予每个门店2万元一次性补助。

  6.鼓励兼并重组。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挂牌公司开展兼并重组,对在本县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县企业到县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出反映在本县,且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重组过程中因房产、土地转让产生的地方贡献,给予其相当于以上地方贡献的全额予以奖励,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二、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

  7.对新注册在我县服务业集聚区的企业(所属行业与集聚区主要产业一致),其租用场所用于办公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第一年100元、第二年60元、第三年40元的补助,每年补助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8.对新注册在我县服务业集聚区的企业(所属行业与集聚区主要产业一致),给予企业相当于首年地方贡献80%的一次性奖励。

  9.对2015年至2017年期间投入使用的商办楼宇,其入驻率达到90%的,商办面积在5000、8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5、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及以后投入使用的楼宇,入驻率达到70%以上,商办面积在5000、8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方20、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商办楼宇年度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000、3000、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方10、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强化产业扶持

  (一)文化服务业

  11.鼓励把优势传统产业中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对于剥离出来新设立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其连续3年相当于年地方贡献25%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12.鼓励发展工业设计。我县设计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给予其工业设计服务费(不含硬、软件)2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有项目合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3.影视企业自注册年度起5年内,前3年给予相当于当年度地方贡献90%的奖励,后2年80%的奖励。

  14.影视企业当年度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摄影棚,用于影视特技、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和器材,但不含土地)符合影视文化产业项目准入要求,给予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15.鼓励影视企业在我县取景和制作、开展活动。凡反映我县当地题材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6.鼓励文化原创内容生产。动画动漫、影视产品、网络剧、微电影、网游等在国内院线、央视、省级电视台、重点网络播放平台等播出、运营,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旅游业

  17.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旅游项目。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旅游项目(自持部分)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给予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开发乡村民宿,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奖励。

  18.对旅行社或集散中心组织接待县外旅游团队来我县A级购票景区一日游,全年累计接待量达到500人次、1000人次以上,按每人3元、5元标准给予奖励;组织接待县外的境内旅游团队来我县多日游,全年累计接待量达200人次以上,住宿1晚,游览1个、2个以上A级购票景区,按每人20元、25元标准给予奖励;组织接待境外旅游团队来我县旅游并住宿,游览1个以上A级购票景区,全年累计接待量达到100人次以上,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组织同一渠道客源来我县自驾游的团队,每次奖励组织方0.15万元。

  19.鼓励旅游景区、鼓励旅游饭店、旅行社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景区、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银宿级、金宿级、白金级的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现代物流业

  20.对新设立的海运企业,给予相当于第一年地方贡献80%的奖励;对已有企业给予相当于年地方贡献50%的奖励。

  21.对县外资金出资在我县新注册不占用土地、岸线资源的大宗商品交易公司、船代货代公司,政策期内给予连续3年相当于年地方贡献80%的奖励。

  (四)商贸业

  22.鼓励商贸企业引进品牌促进消费。凡我县大型商贸企业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连锁)店或专柜且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3.积极鼓励企业以发展商贸流通、旅游休闲、娱乐健身、餐饮住宿、交通运输、市政服务等服务业为目标,将生活性服务业分离设立为独立法人企业,对分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相当于年地方贡献25%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连续享受3年。

  24.县外企业出资在我县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给予连续3年相当于年地方贡献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的80%的奖励。

  25.鼓励多功能商业区块统一、规范管理。对市场内个体商户新实行商场化管理、统一核算纳税、统一统计上报的,年地方贡献达50万以上的,给予市场管理主体10%的一次性奖励,年地方贡献达100万以上的,给予市场管理主体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其他行业

  26.鼓励股权投资产业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县纳税的,给予相当于年地方贡献70%的发展奖励;给予个人相当于其年地方贡献70%的发展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40%。

  27.支持电子商务做大做强。对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生的营运推广费用、平台服务费用超过5万元的每年给予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建立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实现采购、生产、销售全流程电子商务企业软件投入额在25万元以上,给予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四、加大行业活动扶持力度

  28.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经批准,本县行业协会(商会)、贸促会组团参展,给予摊位费一定比例补助;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及境内政府指令性展会的给予摊位费一定比例补助。

  29.鼓励产业联盟(协会)发展。经认定,新组建战略性新兴(时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组建费补助。

  30.经批准,对举办或承办的各类重大活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商业体育赛事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按规模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附则

  31.当年度严重违反工商、食品药品、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物价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32.关于新注册企业申请政策奖补,按年奖补但实际不足年的,可选择下一完整年度申报。

  33.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地方贡献,涉及集聚区和楼宇、项目投资、旅游组团除外。

  34.企业实施的项目如同时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项目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项目可采用一企一策。

  35.对由财政资金出资的项目其奖补对象为县级部门、镇(街道)或国企的,均不纳入本政策。

  36.对处于行业领先、发展成效显著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

  37.新注册企业不含县域内原有企业搬迁等情况。

  38.科技服务业、科技城等政策具体参照盐政办发〔2017〕40号、盐政发〔2016〕40号文件执行。

  39.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盐政发〔2016〕19号、盐政发〔2014〕2号、盐政发〔2016〕31号、盐旅〔2014〕38号、盐政发〔2014〕57号、盐政办发〔2015〕94号、盐政办发〔2015〕95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如与此文件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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