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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促进就业新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14    来源:海盐经济开发区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革的大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对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各地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对此,我县根据实际就业总量压力以及更加凸显地结构性矛盾,结合我县近年来出台的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出新形势下的综合性的就业创业政策——《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18号)。此政策旨在缓解我县就业总量压力,促进大众创业和统筹城乡就业的结合,催生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促进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就业创业者。

  《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

  一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二是积极推进创业带动。

  三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四是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五是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六是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将出台创业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就业创业登记、高校毕业生见习等配套政策。

  现就重点人群创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吸纳就业、创业培训、高质量就业五方面进行解读。

  解读一:扶持重点人群创业

  加大创业资金的扶持力度,鼓励重点人群创业,《实施意见》中的“重点人群”有五类: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重点人群创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就业补助、创业场地补助等扶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重点人群以及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重点人群,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实行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展期1年。

  三、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创办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提高到1万元)。如团队创业的,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一次性给予2500元的创业社保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 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和农村旅游项目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可上浮20%。

  四、带动就业补助:重点人群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助,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和农村旅游项目创业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五、创业场地补助:重点人群在认定的创业基地租用场地创业的,可申请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场地租金的50%,每年不超过1万元;重点人群创业并入驻政府或有关部门主办的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可给予场地租金30%的补助,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参加县级及以上创业大赛获奖创业项目,以及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的创业项目,在我县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入驻经认定的县级以上创业基地的,给予创业引导资金支持,每个创业项目不超过20万元。

  解读二:鼓励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实施意见》把大众创业放在就业的首要位置,优化创业环境,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主要有:

  一、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进一步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深化部门协同机制,实现“一套表格、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

  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更加积极的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对重点人群以及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展期1年。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

  四、加大创业资金的扶持力度。对参加县级及以上创业大赛获奖创业项目,以及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的创业项目,在我县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入驻经认定的县级以上创业基地的,给予每个创业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支持。

  五、推进创业平台建设。以海盐县创业实训基地为龙头,建立海盐县创业孵化联盟,打造集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创业平台。根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目标,鼓励各镇(街道)、企业及社会机构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的创客空间。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被认定为县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按每入驻一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25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营造创业氛围。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对县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结合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创业小镇建设,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小镇”的镇(街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大力培育创业典型,被评为“海盐县创业典型”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解读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一、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扩面。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50%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获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县科创园(科技孵化器)、县创业实训基地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政策继续实施。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解读四:创业培训政策加码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创业培训的主体和标准。依托县理工学校、县商贸学校、县电大、县创业实训基地及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创业类培训,加大创业培训的力度。

  高校毕业生和城乡劳动者参加网上创业培训、SIYB培训、创业骨干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等创业培训活动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者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意识培训,并取得GYB创业证书的,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助;参加网上创业培训,并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助;参加创业骨干培训,并取得SIYB创业证书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培训合格人员成功创业且经营满1年的,再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解读五:明确高质量就业服务建设目标

  《实施意见》把促进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提出进一步强化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推动我县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推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一、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提高基层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水平,构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加快建立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县--镇(街道)--村(社区)信息网络,形成一体化网络系统,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和标准化。县人力社保局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的职责和范围,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流程和标准,加强平台专职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镇(街道)要督促基层平台做好做实辖区内各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加强对专职人力社保协理员的考核管理。

  二、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对免费并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人员,组成创业导师团,实行创业指导帮带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实现创业计划。经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县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者2000元的补助,创业项目被3人以上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3000元的补助。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创业导师并进入创业导师库,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做好就业监测分析。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动态管理辖区内人力资源的总量、结构及就业、失业、参保等情况。扩大企业用工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督促监测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四、强化就业失业调控。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同等享受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五、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在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目标考核,将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改、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行海盐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市场监管(工商)、税务、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上一条: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推进海盐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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