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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4    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下合并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省委办公厅《关于严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以预算为基础,各镇(街道)应当编制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预算和所属国有企业的收支预算;县级国有企业应当编制企业资金收支预算,对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政府投资预算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各类公益性项目一般纳入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国有企业资金收支预算指以县级国有企业、镇(街道)下属国有企业为主体编制的用于反映国有企业年度资金收支平衡状况而编制的预算。镇级政府投资预算、国有企业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加强对国有企业外部约束,建立县级国有企业收支预算审核小组,加强县级国有企业和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的预算安排及收支平衡情况的审核。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要根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国有企业投资预算从严从紧安排。

  第五条 各镇(街道)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县级国有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申请新立项、开工建设项目应当量力而行,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充分论证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严禁建设脱离财力可能的项目,总投资无法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开工建设;县镇两级财政要开展债务风险评估,未经财政部门评估债务风险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开工建设。

  第六条 各镇(街道)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县级国有企业申请投资项目列为新开工项目的,应当是已纳入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预算、国有企业资金收支预算并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需县财政保障的项目原则上是已经列入年度县级政府投资预算。

  第七条 各镇(街道)及其所属国有企业、县级国有企业申请投资项目列为新开工项目时,应当提交《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见附件)。

  第八条 对新列开工项目,财政(国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资金落实情况及债务风险评估确认。

  第九条 各镇(街道)应当在镇级财政与国有企业之间建立合理合规的利益分配机制,依法合规进行利益分配,依法健全向企业的拨款机制。

  第十条 各镇(街道)、各国有企业要加强债务约束,防范债务风险,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不得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

  第十一条 实施国有企业融资预算管理制度,融资预算纳入国有企业收支预算。对符合融资政策确需融资、且纳入经审核的融资预算的项目,为便于主体开展融资活动,财政(国资)部门可先予确认,发改部门予以立项。项目应当在资金落实后启动。

  第十二条 各主体要加强项目结算、续建项目资金支付监控和统计,确保按期支付工程款,准确统计上报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因实施主体未切实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债务风险控制、盲目申报建设计划、造成项目实施后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理。

上一条: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海盐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批复
下一条: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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